抚州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五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对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应当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