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油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破坏油气企业的生产、生活设施;(二)盗窃、哄抢油气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