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油气企业交地方回收的落地原油由油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回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

油区内的企业交地方的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由油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销售给国家明令取缔的土法炼油场(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