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