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烟草制品,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