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价格监管措施,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增强价格调控能力。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