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经营者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