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按照规定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当分别标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