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体育、卫生、财政、公安、食品和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