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用于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经营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