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或者答复、告知信访人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或者将有关投诉材料、投诉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投诉对象的;
(八)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丢失、篡改、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或者虚报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工作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干预、阻挠信访人合法的信访活动,限制、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