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第二节 信访工作监督第六十条已废止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