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