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
(二)集体所有的林地,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不宜家庭承包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产权;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及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受益权;
(四)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责任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五)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义务植树所种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权者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