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无证经营、加工的,予以取缔,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木材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吊销其木材经营许可证:

(一)收购非法来源木材的;

(二)不缴或者抗缴国家税费的;

(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或者一证多点、异地加工的。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