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无证经营、加工的,予以取缔,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经营木材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吊销其木材经营许可证:(一)收购非法来源木材的;(二)不缴或者抗缴国家税费的;(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或者一证多点、异地加工的。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