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镇林业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