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一)无证运输木(竹)材及其木(竹)制品的;(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三)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四)装运木材地点与运输证记载不符的。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