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长、镇长、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防火的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自治县建立森林消防专业队,每三千至五千亩林地配备一名护林员。

自治县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