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在板洞省级自然保护区、连南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涡水河市级自然保护区、大龙山市级自然保护区、西北山县级森林公园内进行砍伐、放牧、捕猎、烧荒、开矿、采石、采土、建坟。

因开发森林资源,或者因更新、卫生伐需要择伐,以及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需要进入上述指定区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