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采伐下列生态公益林:

(一)县内大龙河、金坑河、涡水河、塘家水河、牛路水冲、龙水河、盘石河、白芒河、寨南河、六暗大冲等十大河流两岸、源头周围、库区周边的水源涵养林;

(二)以三排、大麦山、三江镇等石灰岩生态脆弱地区的水土保持林;

(三)县城西北山的风景观赏林。

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者卫生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制度。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