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资源权属第十条已修改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但可以在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发展林下种养或者森林旅游。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发展林下种养或者森林旅游的,应当按规定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