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林业生态强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森林资源的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