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