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表彰或者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