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在地级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级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本级人民政府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