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