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研究立项论证、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方面意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拟订每届的立法规划草案;以立法规划为基础,拟订每年的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湛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