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误报或者夸大海上险情未及时消除影响的,由此发生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谎报海上险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由此造成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