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第十五条有效接到海上险情信息报告的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当核实险情,确定险情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施救,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海上险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级,各级险情的处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海上搜寻救助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