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第十三条已修改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政府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