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