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