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镇(街道)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并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市、区县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本区域内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