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镇(街道)企业民主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

市、区县、镇(街道)总工会具体承担企业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