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三十三条有效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二)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四)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五)评选先进和推荐劳动模范的条件、数量和结果;(六)工会与单位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事项;(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