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