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四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按照标准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