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