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二节 自然风貌区第六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确定自然风貌区,实施控制和保护。自然风貌区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湿地以及大型城市绿地等。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