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第一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第六十一条有效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