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章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