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