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割转让的,原规划条件或者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各受让方的实施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后,各受让方应当持分割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