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第三十二条有效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