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

(二)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