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