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已修改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未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