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已修改

危险物品输送管道运营单位未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