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已修改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的班组长未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煤矿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