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产业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园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排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