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七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组织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